尊敬的居间人: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居间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要求居间人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要求居间人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居间人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居间人履行风险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
司履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义务。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
请您于2022年9月9日前完成资格认证手续,届时仍不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我公司依据《期货居间协议》第九条五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或拒绝续签协议:(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或行业协会居间人管理措施后,乙方不再符合有关规定的;”的条款内容,提前解除居间协议。
特此通知。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