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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监管新规即将出台 资本充足率全面上调
发布时间:2011-08-16 07:45:08

  8月15日,银监会正式向外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资本监管的四个层次,将银行分为四类,并对其实行不同的监管措施。达不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银监会有权依法对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针对外界怀疑的“新办法会造成银行资本金不足”,银监会声明,经过测算,中国银行业可以承受新《办法》,并且在短期内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办法》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发布,2011年起正式实施。由此,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计算方法以及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等都面临新的调整。
  四级监管新规
  根据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仅有两个指标,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并依此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而《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将被彻底改变。
  《办法》将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由此,银行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为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第三类为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为未达到任何一个层次要求的银行。
  “对于第一类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预警监管的方式,第二类银行会要求其适当重视资本管理,第三类银行则会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限制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等方式,最低资本达不到的话将采取非常严厉的措施。”银监会国际部国际监管政策处处长王胜邦说。《办法》规定,对于第四类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依法对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这一数字相对于原先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了一大截,但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8%,而2010年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高达12.2%和10.1%。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院刘煜辉认为,中、农、工、建、交以及中信银行和招行达到11.5%的资本充足率问题不大,但其他股份制银行的资本金状况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些银行未来资产增速面临着显著下调的压力,这意味银行必须加快调整消耗资本金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刘煜辉判断。
  在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看来,《办法》中的“通常情况”颇为含糊,“如果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的话,目前11.5%和10.5%的要求对银行业压力不大。”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认为,“《办法》不应对现在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有很大的影响。银行对于大部分的新标准并不是很陌生。主要的标准中国的商业银行现在就可以达到。”
  第一、二套房贷实行差别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的调整一直颇受市场关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一些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包括取消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编者注:中央政府投资企业和自然垄断行业)的优惠风险权重;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并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
  此外,银监会首次明确提出要适当提高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要求银行未来在发展中不仅注重规模,还要注重结构。银行的资产结构要更加分散化,并且注重小企业贷款和零售贷款。”王胜邦说。
  此前坊间流传,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权重上调到150%,同业资产风险权重从0-20%上调到20%-50%,并有券商由此预测《办法》会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2个点,并导致上市银行可能产生5850亿元资金缺口。
  实际上,《办法》规定,对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5%,次级债权风险权重为100%,对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仍然维持0,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则没有特别调整。而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的商业银行的债权风险权重为0,4个月以上为20%。
  刘煜辉认为,风险权重调整后,整体对资本要求更加严格,不过许多条文早已公布,现在不过更加系统化。“比如对政府贷款风险权重的调高,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调低等,此前已有规定。”刘煜辉说。
  而鲁政委认为,风险权重的变化对不同的银行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有较多不确定因素,需要具体测算:“有一些权重增加,但也有很多权重下调。总体说,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会很大。”
  “《办法》的修订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新的监管思路,让监管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基本上体现了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相结合的新要求。按照这些目标,对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做出了调整,而且名称有所修改,不仅是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规定。”王胜邦介绍。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