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12日宣布,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银监会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正文分4章64条,分别为总则、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监管和附则。《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及相应的监管要求;在引入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参考其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基础上,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和监测分析框架,进一步明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
《办法》拟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最迟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
2009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去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出台后,银监会参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对《指引》进行充实和完善,制定了《办法》,旨在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覆盖中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框架。
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相继出台《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构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力求建立一个更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在进一步完善现金流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同时,充实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和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多项内容,提高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等监管要求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引导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参照执行。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