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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管理条例》修改原油、国债期货“清障”
发布时间:2012-11-06 08:53:45

  据中国政府网115日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于昨日公布,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12121日起施行。有分析人士认为,相关规定为原油期货与国债期货的推出扫清了障碍。

 

  对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原因,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

 

  二是根据2012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完善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是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期货交易和监管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对原条例确定的一些具体制度作出调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了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同时新条例中将期货交易所“保证合约的履行”的职责修改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另外,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条例还作出了其他方面的修改,一是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二是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三是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以及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

 

转自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