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不了解客户就卖产品,不把风险讲清楚就卖产品,既背离基本道义,也违反了法律义务,将从自律、监管各个层面给予相应的处罚。
《办法》统一了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均属于专业投资者。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被纳入专业投资者范畴。
《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自然人被视为专业投资者:一是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二是具有2 年以上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经历,或者属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办法》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细化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办法》还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
银河期货副总经理周雷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建立资本市场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非常重要。对于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来说,通过细化分类,开发适当的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形成科学、理性的交易习惯,有利于维护期货市场的正面形象。
在周雷看来,细化分类投资者将为下一步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级管理打下基础。对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来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有利于期货公司开展自主管理业务,增强产品设计与销售的目的性。
来源: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