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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1日起上调 扶持小微企业效果明显
发布时间:2011-11-02 08:07: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0月31日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此次两部门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意在减轻小微企业流转税税负,这体现了我国运用税收手段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中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由于很少购进大型机器设备,导致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进项税额抵扣较少,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将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此外,很多小微企业分布在生活服务领域,如交通运输、理发行业、旅游业等,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也将起到同样的减税效果。”白景明说。“
    根据重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这次政策免征额提高幅度比较大,受益群体面积大,包括最底层的个体工商户,如流动摊贩和集贸市场固定摊贩。这是应对通货膨胀和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重要举措,既照顾了需要照顾的人群,同时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又十分小。”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
    此前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是2003年制定的,一直延续至今,八年未作修改。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