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态、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做出了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中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异常交易行为有可能被利用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和制止,有可能发展成为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价格操纵等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证监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中金所尝试将监管关口由违规行为监管“前移”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通过出台《指引》进一步收紧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
据了解,《指引》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9种较为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日内撤单次数过多;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中金所通过对异常交易形态的界定,以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发展为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等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防范过度投机的非理性炒作行为,防范分仓等规避交易所监管的行为,防范以高买低卖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以及防范以程序化交易等为手段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指引》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指引》明确要求,会员应当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密切关注客户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及时发现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要积极、有效地配合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地传达交易所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共同维护好期货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中金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数已达到5.2万,其中法人户超过900户,其中有约50户特殊法人机构户,包括基金和券商。另外,QFII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办法正在研究制订当中,尚未颁布。保险资金如何参与股指期货仍在调研。
转自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