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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
大商所对套利交易将单边收取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3-07-10 08:25:13

  日前,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对《办法》实施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这是国内首部针对套利交易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大商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将从712日结算时执行。

 

  根据《办法》规定,套利交易按照品种的不同,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按照合约月份的不同,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和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份).

 

 

  套利持仓将实行限额管理,《办法》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行情 专区)后,可以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增加额度进行调整。已获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客户不得申请相关品种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在套利保证金(行情 股吧 买卖点)收取方面,大商所将制定套利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并向市场公布,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套利交易保证金标准。根据大商所通知,目前套利保证金标准为买方向持仓交易保证金和卖方向持仓交易保证金的最大值。交易期间,通过套利交易指令进行的委托,其交易保证金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套利保证金标准收取。结算时,交易所以交易编码为单位,按照先跨期后跨品种的顺序,对各合约持仓进行组合。套利持仓平仓时,交易所先返还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再收取套利持仓中未平仓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为加强套利交易监管,《办法》还规定,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期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和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每日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第一节自行平仓。未平仓或平仓后仍未符合规定标准的,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并在结算后恢复开仓权限。因价格涨跌停板、异常情况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在第一小节完成平仓的情形除外。

 

  此外,《办法》还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累计2个以上(2)交易日出现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的,交易所将自下一交易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禁止其超仓合约开仓交易;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转自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