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7〕110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7年清明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将铁矿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9%和11%。
2017年4月5日(星期三)恢复交易后,自铁矿石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铁矿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8%和10%。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