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发〔2014〕80 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劳动节期间部分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自 2014 年4月29日结算时起,优质强筋小麦、普通小麦、早籼稻、粳稻、菜籽油、油菜籽、菜籽粕和动力煤等8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6%。
二、2014年5月5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8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并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特此通知。
20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