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2010年中秋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0〕175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0年中秋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0年9月20日(星期一)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8%,涨跌停板扩大至6%。
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和玉米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恢复至4%;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涨跌停板恢复至5%。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