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6〕250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6年国庆节放假期间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6年9月29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将棕榈油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8%和10%;其余各品种(鸡蛋、胶合板和纤维板除外)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7%和9%,焦煤、焦炭维持现行水平不变。
2016年10月10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将豆油、豆粕、棕榈油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5%和7%,其余各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9月29日结算前标准。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另外,为了使会员单位更明确2016年国庆节放假期间夜盘交易的时间,现提示如下:
9月30日(星期五)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10月10日所有期货品种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10月10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关于夜盘交易的其他各项规定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客户夜盘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