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4〕29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5年元旦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结算时起,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7%,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9%;其他上市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加强市场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2015年1月5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