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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煤价“过山车” 国家发改委拟出台煤炭库存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01 07:59:45

    为平抑煤炭价格“过山车”,国家发改委又出新政。

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消息显示,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828日至910日。

“这项制度很可能会9月底之前正式发布,也就是说今年迎峰度冬期间,国家对煤炭市场的调控将会更加行之有效。”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业务部副总肖桃说。

《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企业,包括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其中,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场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场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

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 15 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 天耗煤量。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 天。

据了解,为稳定煤炭市场,确保煤炭供应,国家自2010年始就力推大型储煤基地建设。发改委于20141230日专门下发文件,提出2020年前重点建设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30个年流通规模2000万吨级物流园区;培育一批大型现代煤炭物流企业,其中年综合物流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的企业10个;建设若干个煤炭交易市场。

肖桃表示,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与储煤基地建设不同,是充分利用现有煤炭上下游企业以及中间贸易企业的设施和场所,通过建立健全煤炭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督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保持合理库存水平,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特别指出,近两年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进,原有的煤炭产运需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加之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区域性、时段性的供需矛盾时有发生,提高社会煤炭整体库存水平尤为必要。“这就很清楚地说明,至少在现阶段,国家是想要提高社会煤炭整体库存水平,以更加有效地对煤炭市场进行调控。”一位煤炭人士告诉期货日报记者。

《指导意见》强调,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是保障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

市场人士认为,目前由于迎峰度夏刚刚结束,电厂的库存普遍都低于要求水平,不过好在这个制度生效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待市场煤价有所回落之后,再适当提高库存,以保证制度施行后能够达到考核水平。

记者发现,《考核办法》明确要求,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坚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的原则,但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或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炭库存情况进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的考核惩戒是一大亮点。上述受访人士认为,主要煤炭及电力企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是极不愿意被约谈或通报批评,当然更会全力避免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将来制度的约束力会比较强,执行情况也应该会比较好,对于平抑煤价“过山车”将起到积极作用,最终一定能够达到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目的。

来源: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