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管理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条例所适应的交易活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条例所称的期货交易、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具体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并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同时,修改后的条例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预留了空间。
境外机构可参与特定品种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新修订的条例还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是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二是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是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还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
打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对于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期货交易所有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等行为之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将期货交易所“保证合约的履行”的职责修改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业内人士表示,此修改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的职责。
转自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