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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化工
两部委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0-08-31 09:09:56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30日联合发布通知称,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

  根据通知,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

  通知要求,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通知规定,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卓创资讯刘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表明国家在鼓励炼化企业往深加工发展。同时,这能减轻炼化企业的一部分税负压力,减轻亏损的压力。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韩学功认为,此次免征消费税也是对前一段时间取消化工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的一种补偿。取消出口退税使得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而此次取消燃料油消费税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成本。也可以看出,国家是在鼓励发展乙烯、芳烃等产业。

  中信证券殷孝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部门明确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这对有相关装置的公司带来利好,如沈阳化工。这一政策,有助于它们降低成本。

  不过,亦有分析人士认为这对缓解国内一些以燃料油为原料的地方炼厂税负压力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因为大部分独立炼厂并没有大量生产乙烯或芳烃的能力。此次调整对国企或许更为有利。

  分析人士称,国内聚烯烃产品供需缺口较大,按照推算,预计2012年和2016年中国聚乙烯的缺口分别为600万吨和450万吨,聚丙烯缺口分别为360万吨和600万吨。近年来,国内已经发展出独具特色的重油热裂解,重油热裂化制取乙烯、丙烯的工艺,部分上市公司将会直接受益于此次免征。由于油源不足,国内的部分地炼企业依靠进口燃料油进行油品加工,从这个角度看,这对两大石化巨头的影响还需观察。

   

转自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