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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化工
郑商所征求对玻璃期货合约意见
发布时间:2012-08-02 08:53:37

  昨日,郑商所发布通知称,根据玻璃期货上市计划安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玻璃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的意见和建议。而交易所也针对玻璃期货的设计思路,向记者进行了解答。

 

  郑商所表示,玻璃期货合约单位为20 /手,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合约价值适中。交易一手合约需要4000元左右资金,与已上市的其他工业品如 PTA(5 )、白糖(10 )PVC(5 )、聚乙烯(5 )等合约价值相当,更加方便行业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也有利于吸引广大投资者参与,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

 

  第二,适应玻璃市场及企业的规模。郑商所在品种研究过程中调查了玻璃企业及相关投资者,总体意见认为对玻璃品种来说,20 /手比较合适。

 

  第三,适应主流运输工具。每手20 吨的交易单位,与主流运输工具相适应,也便于不同车载量的匹配。

 

  另外,郑商所拟规定,玻璃期货的基准交割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平板玻璃》(GB 11614-2009) 5mm 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 2m×2.44m)一等品。同时,郑商所还规定了玻璃期货的替代交割品符合国标的 4mm 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不大于 2m×2.44m)一等品。替代交割品无升贴水。

 

  对于玻璃期货潜在的逼仓风险,郑商所也拟定了一些防范措施。在玻璃期货合约设计过程中,郑商所将控制市场风险放在第一位,玻璃采用厂库交割制度,这种制度交割便利,最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一是指定的玻璃生产企业均为大型生产企业;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厂库还可以指定提货地点(即在客户要求或同意的分厂提货),为玻璃期货控制风险拓宽了道路;三是在《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制定了较严格的限仓制度,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转自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