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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原油期货上市铺路
发布时间:2012-11-06 08:48:34

  记者5日获悉,《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2912日国务院第21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212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作出进一步界定,也为计划引入境外投资者的原油期货上市做了铺路。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介绍, 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界定,但该条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容易被规避。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监管以及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有必要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修改后的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反映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考虑到在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负责人同时介绍,此次修改的条例还包括: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

 

  此外,条例将期货交易所“保证合约的履行”的职责修改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对此,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的“中央对手方”职责。

 

  

 

    转自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