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捍卫宪法尊严,必须有效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国家根本制度长期稳定的保障。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回顾近五年,伴随一系列有效举措,宪法日益走进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宪法权威得到进一步维护和树立,宪法精神得以落地生根并开始深入人心。
彰显宪法最高权威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执政。2014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仅4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一项项与依法治国紧密相关的议程引起了外界高度关注,其中就包括设立国家宪法日的议案。这正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最好体现,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最好方式。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为落实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通过宪法宣誓制度,还可以强化全体公民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地位的认识,促使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宪法,按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特赦作为一项宪法制度,是一个国家依照法律对特定的罪犯、犯罪给予赦免或者减轻的一种制度。2015年8月29日,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应当说特赦作为宪法制度,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都有规定,并在新中国历史上曾经实行过多次,1975年以前就有过7次。但是从1975年到现在,40多年中我们没有适用过这项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郎胜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特赦决定,对进一步增强全体人民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有很大意义。这次特赦,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实践,表明这项制度具有鲜明的生命力和活力,也为今后的特赦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范本,为今后不断很好地贯彻执行宪法制度打下了基础。
同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为国家最高荣誉,它是根据宪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奖励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本法的制定就是落实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是一部对最高国家荣誉制定的专门法律。
体现依宪治国原则
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20年来,香港基本法作为保障“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宪法性法律,在保持香港持续繁荣稳定中发挥了“定海神针”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香港极少数人置祖国利益和绝大多数香港民众利益于不顾,公然违反基本法。2016年10月12日,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仪式上,极个别“港独”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公然作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激起香港和内地广大民众的强烈愤慨。
针对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和宣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争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明确了参选和出任相关法定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明确了相关法定公职人员宣誓就职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明确了违反法定宣誓要求以及作出虚假宣誓及宣誓后从事违反誓言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包含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则。随后,香港法院根据这一释法决定,裁定两名候任特区立法会议员丧失议员资格,四名议员的宣誓没有法律效力,议员资格被取消。
此次释法,代表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回应了广大香港居民和内地公众的强烈呼声,有利于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非常及时十分必要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决定,从法律上给香港极少数人企图利用政治讲坛宣扬“港独”亮出了“红牌”,也给那些挑战基本法权威、破坏“一国两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划定了红线。
香港回归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有五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这次关键时刻的释法,充分体现了依宪治国原则,有力维护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与尊严。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一致,是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宪法法律都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超越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侵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如今,伴随我国备案审查工作屡出重拳,这些现象正在逐步被一一纠正。
2015年10月,因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浙江省杭州市交警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杭州居民潘洪斌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请求撤销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随即启动相关程序,根据审查建议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自8月10日起,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删除。
今年4月26日,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来自17所高校的108名研究生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备案审查建议,建议对《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多省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今年5月,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一份审查建议,认为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这五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普通百姓架起了一道通向宪法法律保护的桥梁,畅通了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渠道,保障公民合法权益。4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接受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200余件,对每一件审查建议都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备案审查的实质,说到底,就是确保各项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如是说。
当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各项法律规定从纸面走入生活,各项权利从制度走向现实,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定国兴邦、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转自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