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廉洁从业
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廉洁从业工作人员范围
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关键词:输送不正当利益、干扰监督管理】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廉洁从业,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
【第十四条 关键词:不正当方式获取、不正当方式干扰、业务备案、资格申请、自律检查】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向协会申请办理业务备案、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参加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和资质测试、接受协会自律检查等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以《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列示的方式向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协会自律管理决定、自律管理工作安排,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三)拒绝、干扰、阻碍或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四)其他影响协会正常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关键词:利益输送、风险匹配、泄露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返还佣金或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通过向特定客户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揽客户,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间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或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在不同账户之间或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持仓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五)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决策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向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或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在管理客户资产时进行明显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研究报告或观点;
(三)将期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违规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其他特定对象;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聘用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产品代销、中间介绍等服务中,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服务内容的协议,不得利用本机构或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客户招揽、业务承揽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案例警示
【案例一 伪造公章,私收“担保费”】
2018年6月,上海证监局对S证券在某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原始权益人资信评级情况不佳,但却取得某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的担保,存在明显异常。经进一步核查发现,Z公司实际并未对该项目提供担保,该担保函由S证券时任员工张某等人伪造Z公司公章出具,张某等人因此私下收受原始权益人“担保费”310万元。 上海证监局将上述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2019年12月,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案例二 私下收“介绍费”“销售费”】
2017年7月,深圳证监局对S公司开展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发现S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向4家注册资本小且历史上从无交易或往来的咨询公司支付款项约2600万元。对上述异常情况,深圳证监局深入追查,发现原D证券债券部负责人贺某伙同原G证券员工刘某、张某等人,通过转介绍、债券代持等方式帮助S公司发行私募债5亿元,并收取发行人“介绍费”“销售费”1900万元。深圳证监局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2020年5月,贺某等人被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