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是一种通过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包括银行存款储蓄账户、外汇账户、股票交易账户等,既包括提供现有的个人、单位资金账户,也包括为犯罪嫌疑人开设新的资金账户。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洗钱的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一定是资金,也可能是其他不易携带、转移的财产,将这些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即可构成洗钱罪。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通过转账、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资金划拨等方法,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账户转往另一个账户,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混入合法收入中,从而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
4、跨境转移资产:为逃避国内司法机关对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追查,以各种名义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方法,将财产转移境外的情形。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比如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虚拟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买卖彩票奖券、赌博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我们应擦亮眼睛,不要掉进“洗钱”风险陷阱。
摘自黄埔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