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持续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切实以反洗钱工作遏制上游犯罪、服务保障金融安全。
广东东莞潘某龙涉黑洗钱案: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以及2019年3月,潘某龙先后两次入职于某、潘某(已判刑)投资设立的东莞市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某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潘某龙作为财务人员,在于某的指使授意下,先后20次将上述公司通过暴力催收获得的非法收益,通过于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给其他人共计112.86万元,其中转给黄某媚等非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约56万元,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庞某法的账户代于某经营的恒某公司支付货款约24万元,其余转给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022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判决潘某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提示:
(一)不要用自己账户替他人转移资金
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是涉黑洗钱分子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是受朋友之托或者利益诱惑,使用自己或者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请您切记,账户将详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移资金。
(二)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我们遇到黑势力侵害,要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如遇危险及时报警,通过自觉行动,调动社会力量,形成打击黑势力的共同合力。
(三)敢于举报涉黑涉恶不法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