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原先在外地从事代理记账、代办公司生意,在经营过程中接触到一些职业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杨某在上海以“收购公司、出售公司”为名开展非法出售发票犯罪活动。2018年3月,杨某伙同杨某文、杨某杰等3人在上海浦东、徐汇等8个区设立10个办公点,招募200余名员工,实施集中培训、集中住宿、集中办公的管理模式,通过电话营销方式吸引客户出售自己经营不善的公司,抓住客户想急于脱手公司的心态,经反复压价后一般以3000元至5000元的价格达成收购价。由公司“外勤”员工联系劳务中介公司提供“法人”和“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犯罪团伙借此获取了对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此后,将劳务中介公司提供的无关人员设为被收购公司的“办税员”向税务机关骗领发票并交杨某保管,杨某再根据骗领发票的种类、版本与份数等因素,以数万元到数十万元将发票及配套资料出售给职业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据不完全统计,仅半年多时间,杨某团伙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评析
这是一起收购多家公司领取发票,出售给犯罪团伙获利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越来越简便,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利用空壳公司犯罪提供了方便。
摘自《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