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洗白毒资,自洗钱案例
2021年,费某与他人合谋贩卖“冰毒”,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费某要求朋友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
检察机关以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程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费某犯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分析:其中,费某被认定的,就是“自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自洗钱”行为可单独定罪。
费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立即就转给程某某,又在短时间内要求程某某分成小额多次转回,有时转款与回款仅间隔几小时。费某删除了从吸毒人员处收款及转款给程某某的记录,却保留了收取程某某转回资金的记录。据此可以认定,费某具有掩饰、隐瞒贩毒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在形式上将贩毒所得资金转换为朋友间往来资金。
(二)公职人员人员贪污又洗钱,两罪并罚
2017年至2021年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某粮食储备库职务便利,帮助某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乔某,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乔某所送贿赂。收到贿赂后,张某将贿赂款打入其舅妈的银行账户,后将这些钱取出,用于家庭支出。
分析:张某在受贿犯罪中,通过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自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