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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案例二:万某能贩卖毒品自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04:23:24

案情:

万某能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管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兜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先后六次采用雇请他人送货或者发送快递的方式向多人贩卖,获得违法收益4900元。被告人黄某两次帮助万某能贩卖共计6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被告人刘某勇帮助万某能贩卖300元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为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万某能收买他人微信账号并使用他人身份认证,用其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的微信账号,再将犯罪所得提取至银行卡用于消费等,公安人员在万某能处查获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105瓶,净重950.03克。万某能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万某能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采取收买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的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对万某能所犯数罪,依法予以处罚。
评析: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比天然大麻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效果。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社会危害极大。自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往往被不法分子添加入电子烟油中或喷涂于烟丝等介质表面,冠以“上头电子烟”之名在娱乐场所等进行贩卖,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故具有较强迷惑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本案中,万某能通过收购他人的微信账号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
 
摘自《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