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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2-05-17 13:36:31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豆油、棕榈油10/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按30/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豆粕、豆油、棕榈油的交割预报有效期为40天,焦炭交割预报有效期为30天。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焦炭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九条 豆油入库或者出库时,应以整罐为单位确定入库或者出库数量。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备案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会员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申请注册日期和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厂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备案章、厂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会员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申请注册日期和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五十六条 厂库应将每天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厂库应如实记录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以备交易所核查。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