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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燃料油期货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0-08-06 15:48:47

 (一)风险管理办法

1、 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总量(X)
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0万
8%
100万<X≤150万
10%
150万<X≤200万
12%
X>200万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燃料油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8%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10%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2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30%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40%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以11月合约为例)
2、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时,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调整及交易保证金收取对应如下表:
 
平日
D1交易日
D2交易日
D3交易日
D4交易日
涨跌停板
正常
5%
7%
10%
暂停交易
收盘时
交易保证金
8%
10%
15%
20%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3、 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连续天数
3
4
5
涨跌幅度
12%
14%
16%
采取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出金,暂停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的计算公式如下: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3,4,5
P3为D3交易日结算价
P4为D4交易日结算价
P5为D5交易日结算价
4、 限仓制度
(1)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二月(手)
交割月前第一月(手)
某一期货合约 持仓量
限仓比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燃料油
≥50万手
15
10
5
20000
10000
1000
5000
2000
300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交易所可以根据经纪会员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
(2)临近交割期时,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合约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
5、 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6、 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二)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套期保值是指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而无论现货供应市场价格怎样波动,最终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并且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1、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投资者需递交的材料
  1.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批)表》
  2. 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5.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
  6. 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2、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 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   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套期保值的申请时间
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交易所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
5、 套期保值头寸的建仓时间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15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和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
(三)结算程序及有关规定
结算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 日常结算
●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
●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 追加保证金:每日收盘结束,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须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2、 权利凭证质押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将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但亏损、费用、税金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结清。
1.   权利凭证的种类
o                         标准仓单。纸质标准仓单不得作为保证金使用。会员或投资者应办理纸质标准仓单回库手续恢复为电子形式后,方可作为保证金使用
o                         交易所确定的其他权利凭证
o                         每次交存的权利凭证的价值不得低于10万元。
2.   权利凭证价值的计算方法
o                         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按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权利凭证市值打折以后可作为保证金使用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
o                         其他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由交易所核定。
o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权利凭证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o                         交易所按照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乘数)确定会员以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和会员的资信情况调整各会员的配比乘数。
o                         交易所根据会员权利凭证折后金额和最大配比金额中较低金额作为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会员如在14:30之前办妥权利凭证交存手续,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在14:30后办妥的,交易所在下一工作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o                         权利凭证每次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期限为6个月。届满后仍需作为保证金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3.   办理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手续
o                         申请
会员办理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业务时,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会员以投资者的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时,还需提交经投资者签章的《投资者专项授权书》,但以投资者的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投资者可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o                         验证交存
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会员须在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将电子形式的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交易所办理交存手续。
其他权利凭证的验证交存必须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四)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
1、 交割结算价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2、 交割单位
燃料油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吨,交割数量必须是100吨的整倍数。
3、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 国产燃料油:必须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 进口燃料油:必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及法定的商品检验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4、 交割费用
●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支付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若用油罐车提货,应向交割油库支付50元/吨的作业费用。
5、 交割方式
●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
●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6、 检验方法和机构
油品进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ASTM D4057,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
● 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买卖双方和油库都必须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 检验费用分别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7、 入库申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油库发货前,应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燃料油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油库名称等。投资者应委托经纪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燃料油不能用于交割。
● 入库申报押金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并交纳30元/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划转。
货主在有效期内按已批准的入库申报执行的,交易所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交易所支付给交割油库。
8、 入库检验
货主油品入库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
● 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
油品入库前检验机构应对船仓内油品(A样)和库内原有油品(B样)取样并封样。油品入库后检验机构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   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2.   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   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4.   如A样和B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和库内原有油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样检验报告。
● 油品入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9、 标准交割流程
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到期合约交割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至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 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
● 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 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10、 仓单流转程序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1)卖方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经纪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3)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买方经纪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发票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易保证金。
11、 提货
●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交割油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割油库代为发运。
● 油品出库时交割油库应对罐内油品进行循环、加温,油品出库温度应不低于40摄氏度。
● 质量检验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油品出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出库量在3000吨以下的,检验机构可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误,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油品有异议的申请。
● 受理质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12、 损耗和溢短标准
● 油品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2‰,在此范围内产生的损耗由货主承担。
● 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油品的重量为100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油品溢短数量不超过±3%。
● 溢短量的结算
油品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由货主按照油品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油品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2‰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13、 期货转现货
1.   定义
o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投资者)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提单或过驳等交换行为。
o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
o                         期转现适用于燃料油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2.   申请期限
o                         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o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投资者)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3.   寻找期转现对手的两种途径
——自行寻找
——通过交易所公布的意向去寻找
交易所为每个合约提供一次公布期转现意向的服务。
o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遇假日顺延)下午16:00以前,欲进行当前月份合约实物交割的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期转现意向(格式由交易所制定)。申报内容包括: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期转现交收方式(仓单交割/过驳交割)、交割数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联系方式等。
o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以前,交易所在会员服务系统上公布所有会员的期转现意向。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期转现意向自行寻找对手进行配对。
4.   期转现的几种实施方式
o                         过驳交割的操作流程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流程指引》。
o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需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o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o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的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o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包括过驳方式)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