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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
甲醇中远期现货交易电子交易合同
发布时间:2011-01-28 17:42:00

 

甲醇中远期现货交易电子交易合同

合同双方:
  卖方:
  买方:
  

  本合同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上海石油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持下,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
  2.双方均已熟悉交易所的有关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甲醇。
  1.2 商品代码:ME****,其中名称代表后述质量标准的甲醇,后面四位为数字,分别代表年、月。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竞价后实际成交的商品数量(单位:吨)。
  

  三、交易报价
  3.1 交易报价为该交易商品在基准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最小报价变化单位为5元/吨。
  3.2 交易报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交易所有权调整并及时进行公告。
  四、质量标准
  

  4.1  符合GB/338-2004的优等品指标

  1  符合GB/338-2004的优等品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度/Hazen 单位(铂-钴色号)≤

5

密度(ρ20)/(g/cm3)

0.791~0.792

沸腾(0℃,101.3kPa,在64.0℃~65.5℃范围内,包括64.6℃±0.1℃)/℃ ≤

0.8

高锰酸钾试验/min  ≥

50

水混溶性试验 

通过试验(1+3)

水的质量分数/%   ≤

0.10

酸的质量分数(以HCOOH计)/%  ≤
  或碱的质量分数(以NH3计)/%  ≤

0.0015
  0.0002

羰基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HCHO计)/% ≤

0.002

蒸发残渣的质量分数/%  ≤

0.001

硫酸洗涤试验/Hazen单位(铂-钴色号) ≤

50

  

    五、货款结算
  5.1 本合同成立(即买卖双方交易成交)后,按照《上海石油交易所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和《上海石油交易所结算规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六、开票
  6.1 卖方按照交收结算价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货物交收

  7.1 交收仓库交货

 

交收化工库名称

 地   址

其它交收化工库同基准交收化工库间运输升贴水(元/吨)

 

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基准库)

江苏太仓港石化园区

 

江阴华西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江阴临港新城石庄诚信路1号

0

常州市新华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化路

0

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1314号

0

建滔(常州)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常州市滨江化工区

0

南通千红石化港储有限公司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江海港区千红库区

0

江阴恒阳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阴市开发区西区

0

太仓阳鸿石化有限公司

江苏省太仓市港口开发区石化路1号

0

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3座6楼

0

江苏海企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区

0

  

    7.2 最小交收单位为10吨,交收量应为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
  7.3 交收月份:1—12月。
  7.4 交货时间和方式
  货物交收的时间和方式按照《上海石油交易所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的规定执行。
  

  八、履约保证金
  8.1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本合同的切实履行,本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应按照《上海石油交易所中远期现货交易规则》、《上海石油交易所结算规则》的规定向交易所缴纳履约保证金。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成交金额的20%向交易所交付初始履约保证金。
  
  九、费用
  9.1 交易服务费和交收服务费
  本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应按照《上海石油交易所中远期现货交易规则》和《上海石油交易所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的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成交总金额0.3‰)和交收服务费(10 元/吨)。
  9.2 液体化工品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交收月份第八个工作日(含当日),交收月份第八个工作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十、货物验收
  10.1 货物交收时,买卖双方按照《上海石油交易所石油石化产品交收规则》执行。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成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支付履约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注册仓单》或交易所认定的提单;
  11.2.2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履约保证金的;
  11.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1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原因引起的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社会原因引起的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十三、合同的转让
  13.1 本合同任何一方无需对方同意,均有权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交易商。
  

  十四、合同的代为转让
  14.1 买卖双方授权交易所,当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交易资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任何一方存在违规行为时,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实行代为转让。
  14.2 代为转让的程序按照《上海石油交易所中远期现货交易规则》执行。
  14.3 实行代为转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转让的一方承担。
  

  十五、合同的签署
  15.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申报,交易一经成交,本合同即行生效。
  15.2 本合同对应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即视为买卖双方的签字盖章。
  

  十六、其他条款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6.2 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器中;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可向其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
  16.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6.4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自该争议提起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的,买卖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16.5 本合同有如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1《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16.5.2《上海石油交易所中远期现货交易规则》;
  16.5.3《上海石油交易所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
  16.5.4《上海石油交易所结算规则》。

 

 

数据来源:上海石油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