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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之自然人违规持仓进入交割月案例
发布时间:2017-09-22 10:05:09

 

 

前言

 

  自然人持仓进入交割月是违犯交割细则规定的行为之一,对此类行为,根据相关违规处理办法,郑商所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根据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的主旨,郑商所对此类案件进行解析,帮助投资者了解案件背后的规则红线,以提升投资者的风险防范及守法意识。

案例内容

  2015年10月30日下午闭市时,自然人客户甲持有11月份到期合约1手卖仓,且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第一小节之前,客户甲未按照规则要求平仓。随后,依据规则该客户的违规持仓被执行强行平仓,因交割月合约流动性较差,两个交易日后才以上涨11.3%的价位平仓。

案例处罚

  首先,客户上述持仓行为违反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六条“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的规定,属于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进入交割月的行为。其次,根据《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自然人客户持仓进入交割月后应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第一小节自行平仓。客户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交易所将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最后,对于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客户,将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本案中,交易所依据规则对客户甲违规进入交割月的持仓强行平仓,并依据规则给予其警告的纪律处分,相关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案例启示

  根据交易所的交割规则,自然人客户不能参与交割,因此自然人客户在临近交割月时应尽早调整仓位。而且考虑到交割月合约流动性差,价格波动不确定性增强,如果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进入交割月,较难以有利价位平仓。一旦客户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第一小节之前未能平仓,依据规则其持仓应当被强行平仓,则客户不仅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会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因此,作为一名理性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尽量避免持仓进入交割月,承受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同时,期货公司也要及时做好风控和提醒,提示自然人客户在临近交割月时尽早调整仓位,避免持仓进入交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