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重点围绕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制度、期货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制度、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立法宗旨、原则和监管体制。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章明确了立法宗旨、调整适用范围;明确了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定义;规定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创新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系统构建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
本法第二章确立了期货品种和期权品种上市注册制度,明确期货交易实行集中交易、保证金交易、持仓限额等制度,并规范程序化交易,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行为。结合衍生品交易的特殊性,对单一协议、履约担保、交易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基本制度作出规定,赋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监督管理衍生品市场的职责,并授权国务院依照该法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是确立期货结算和交割制度。
本法第三章规定了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等制度,明确违约处置程序,确立保证金及相关财产破产保护的原则,制定了期货的交割规则。
四是夯实期货交易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法第四章规定交易者适当性原则,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与普通交易者;构建多元化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调解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设立交易者保障基金。
五是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运行。
本法第五章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范,强化期货经营机构的公司治理。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责,明确期货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第八章规定对期货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细化其基本行为规范。第九章规定了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管理方式,明确期货业协会的职责。
六是优化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法第十章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履职方式和监管措施。第十一章对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作出原则性创新规定,首次确立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第十二章对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各类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显著提高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