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时报
为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文化,持续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证监会日前宣布将以“理性投资从我做起”为主题,组织开展一次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此项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从我做起”意味着投资者自身需要自觉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不断加强对证券投资知识、法规政策的学习,塑造风险意识,谨慎识别不同金融产品,在理性的指导下开展投资活动。
另一方面,“从我做起”也要求金融市场的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包括各级消费者保护组织,要承担起相应责任,经营主体要尽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主动承担加强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的主体责任,利用多种方式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当前,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仍需要加强,尤其是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引导下的金融科技发展迅猛,投资者保护形势仍然严峻。投资者保护甚至是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后的头等大事。
金融风险以信用风险为基本内核,同时又衍生出多重风险,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融资者进行交易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融资者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以及因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市场摩擦过大和投资者非理性,而导致的错误定价、市场信号扭曲的系统性风险。
区块链技术等新技术应用于金融业的风险集中体现为初创企业投资固有风险、信息不对称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导致的信用风险、监管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新科技运用导致的技术风险。如何防范上述金融风险,成为金融科技功能之实现、金融市场安全之维护、信用交易之规范有序以及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根本。
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来源于金融资产风险与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之间相互作用结果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的主要问题,在投融资两端,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实现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也成为金融法风险规制的主要逻辑。
对于新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既要加强普通投资者的教育,也要加强专业投资者的教育。
中国的国情和国际经验告诉我们,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保护最重要的内容和纬度之一,也是最为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加快建设。目前,各种金融创新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更多的是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损害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行为。其实各种涉及违法、诈骗的行为都有一定共性:以各种“金融创新”为噱头,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大多数并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对此,监管部门必须切实负担起监管责任,但同时也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理性投资行为和非法金融行为。
专业投资者在传统金融领域有着充分的经验和能力,但并不一定理解区块链等新技术模式下的金融业态。相关组织和高等院校在推进区块链等新技术模式下的金融业态投资者保护方面责无旁贷。
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普惠全社会的活动,其实施主体包括监管部门、市场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甚至广泛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一个完善的投资者教育环境还需要包括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