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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防范内幕交易行为——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2-11-27 02:28:31

据中国证券网报道,200919日上午,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董正青案”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案件主被告人董正青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其一同受审的董德伟和赵书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及有期徒刑19个月。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关于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天河区法院依法判处: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三位被告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董正青案全过程

 

董正青,生于1963年,湖北潜江人。曾在暨南大学金融系教书,还担任过广东发展银行证券部经理。 19933月进入广发,200312月成为广发证券总裁、副董事长。

 

2004年,董正青率广发证券击退了来自中信证券的收购,并以员工持股的“吉富模式”继续试探广发证券私有化之路,最终未能成功。

 

20062月,证监会下发了一份通报批评,指出董正青在没有向外界和监管机构如实披露的情况下,以他自己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受让了广发证券的股权。自此,董正青深陷调查。

 

2007529日,中国证监会表态严查广发证券借壳内幕交易案,传出消息说,在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过程中,董正青被怀疑涉嫌内幕交易。

 

200761日,董正青在广发证券内部会议上宣布辞职。面对全体员工,董正青说明了自己的辞职理由:一是未实现广发证券借壳上市预期的工作目标;二是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以及股权变动的过程中引起了负面影响,负主要责任。

 

20076月初,广东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7719日,经广东省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执行逮捕。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董正青于20062月至5月,利用其主导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机会,将这一内幕信息泄露给董德伟和赵书亚二人,使两人分别购入了1457万股和49万股延边公路流通股,抛出后分别非法获利5000余万元和100余万元。

 

2008718日及81日,董正青等3被告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两次过堂,均否认检方指控,尤其是第一次庭审中,3名被告集体当庭翻供,并称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有逼供和诱供行为,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与其个人的本意不符。董正青称,当时在笔录上签字的原因是他被告知这样做有利于“广发顺利借壳”。赵书亚也当庭翻供,称他在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上签字是因为受到了威胁。

 

200919日,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处: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 1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