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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315投资者教育保护宣传】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三 限制账户需谨慎,通知内容应明确
发布时间:2024-03-14 03:51:39

案情简介:

陈小姐反映,其父生前为某证券公司客户。在父亲患病期间,证券公司未提前通知就直接对父亲账户采取了限制措施,导致父亲生前无法将资金转出。目前,其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需提交各种材料,增加了资金转出的成本,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就限制账户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并就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便利条件。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先向证券公司了解纠纷情况,后公司反馈,客户属于80岁以上老人,公司曾就实名制问题多次联系客户,但都联系不上,且在发送提示短信后的一个月内,客户都未临柜签署《账户实名制风险揭示书》《账户实名制合规承诺书》,根据公司规定“客户为80岁以上老人且无法联系的,应对其账户增加禁止银行支取、禁止撤销指定、禁止转托管的限制”,因此公司对客户账户进行了相应限制。另外,陈小姐目前主要是未按要求提供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导致非交易过户业务一直无法成功办理。
后调解员查看了公司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根据账户实名制的要求,投资者应开立、使用本人的账户,不可出借或借用账户。请您到我们营业部(分公司)签署《账户实名制风险揭示书》及《账户实名制合规承诺书》,或者来注销账户,不要将账户交给他人使用。如您的账户确实不是您本人在使用,是违反实名制使用规定的,我们需要对您的账户采取限制买入的措施”。对此,调解员向公司指出,从短信内容来看,不能得出客户没到营业部(分公司)签署《账户实名制风险揭示书》及《账户实名制合规承诺书》,公司就会对账户采取限制买入措施。且退一步讲,即便是对账户进行限制,短信内容只是告知客户账户会被限制买入,而现实中证券公司却根据内部要求对客户账户作出禁止支取、转托管、撤指定的限制。由此可见,公司短信通知内容不仅有歧义且与公司规定不一致。对此,证券公司也承认短信内容有瑕疵,表示会尽快完善短信内容,同时考虑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愿意酌情给陈小姐一定的补偿。后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陈小姐接受了公司方案,并在公司的帮助下,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最终顺利办理好非交易过户业务。
启示与建议: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及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不规范的账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在采取限制措施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开户协议等签字文件的约定通知客户,如早期开户没有相关约定的,更应通过多种方式做好通知提醒,明确告知限制的理由、时间及方式等,让客户知悉,并做好通知提醒的留痕。另外,在编辑提示短信时,应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尽可能简单明了,避免语序不当、表意不明,造成客户误解。就投资者而言,除了尽可能保证留存电话的有效、通畅外,还可及时增加第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方便更好的沟通和联系,同时要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客户回访及日常通知工作,按要求做好信息更新、协议补签等事宜,以免影响证券账户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