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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提醒买者自慎 强化卖者有责
发布时间:2017-08-11 09:48:35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8日表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邓舸介绍,《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中期协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7月1日起,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按照投资者适当性新规执行。

 

  中期协6月28日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期货经营机构需严格落实适当性匹配原则,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告诉期货日报记者,2009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促进了相关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当前,在资本市场中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当其时。

 

  “对期货市场而言,《指引》更加系统、明确强化了经营机构的义务,既是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应有之义,也将更好地发挥其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功能。”胡俞越表示。

 

  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


  《指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经营机构对于投资者的分类可以采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方法,问卷内容至少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指引》将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级。按照《指引》附件中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R1级对应标的为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1等级的产品及服务;R2级标的为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2等级的产品及服务;R3级标的为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特定品种以外)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3等级的产品及服务;R4级标的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4等级的产品及服务;R5级标的为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5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指引》要求,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C1类投资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C4、C5类投资者以此类推。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规范金融机构销售行为,而非限制投资者投资


  中期协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适当性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制度要解决的是不匹配的产品不能主动卖给不合适的投资者的问题,而非不合适的投资者不能买的问题。

 

  《指引》明确,除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外,普通投资者如果主动要求,可以在履行适当性程序后,购买高级别的产品或服务。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根据《指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C1类自然人投资者,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指引》内容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买者自负’向‘卖者有责’的转变。”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授薛智胜告诉期货日报记者,这种转变的背后是期货市场新业务、新产品的不断推出,投资专业性、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增强,投资者和经营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平衡。他认为,《指引》通过具体制度为期货经营机构设置了一系列义务及其相应责任,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应的选择权,充分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尊重和保护。

 

  促进期货经营机构平稳健康发展


  银河期货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将对我国期货行业发展和投资者保护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他表示,银河期货将尽快召开会议学习《指引》,同时进一步推进修订规章制度、落实技术准备、梳理客户群体、分级产品服务等各项工作。

 

  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学会律师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适当性制度是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双重保护。他介绍,2015年以来我国司法领域有两个典型案例,均是投资者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亏损引发的纠纷,法院认定商业银行履行适当性制度不到位,判决商业银行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于学会认为,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超出自身风险等级的产品,需履行适当性程序,提醒买者自慎。对金融机构而言,不得主动销售高于投资者风险等级的产品,强调卖者有责。由此平衡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更加公平,是市场平稳健康的保证。 (转自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