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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警惕虚假收益宣传 谨慎选择投资市场
发布时间:2012-04-25 02:03:57

浙江日报2009年10月29日报道,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对全国最大的黄金期货案——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非法经营期货案作出一审判决: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张勇因犯非法经营罪和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据悉,在2006年,杭州人张勇出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浙江世纪黄金有限公司”,并创建了名为“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的世纪黄金网上交易平台。他以“黄金投资”为宣传噱头,吸引客户在其平台上进行杠杆化的买空和卖空对赌交易。           

到2008年6月26日案发时,世纪黄金公司交易金额总数已经达到了583亿元左右,客户也达到1200多人。2007年七八月和2008年1月,国家证监委先后3次下文,均认定其网上电子交易属于非法期货交易行为。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负责此案件的检察官田涛透露:“在短短3年左右的时间内,张勇获利至少7100万元。”而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询问的555名“世纪黄金”的客户中,却没一个人能赚钱。浙江世纪黄金制品公司敛财方法确实很疯狂,然而对投资者的行为我们也需要进行反思和总结。

首先,大部分投资者盲目听信浙江世纪黄金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认为在该平台进行杠杆黄金价格赚钱很容易。然而实质上,该公司收取了高额的手续费,并让工作人员指导客户进行短线交易指导和教育,只为客户 “炒手续费”。公安机关称,几乎每一个被调查的投资者都说自己被骗了。其次,在案例中,受骗投资者未能核查知悉交易所的营业证书、炒卖黄金的相关权限。忽视了交易的信用违约风险。据悉,在被查封时,该公司拥有的黄金制品总价也不过200万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了解到,投资者应具备理性、客观的投资态度,正视期货市场中的暴利现象,明白风险和收益成正比的道理。并且,要选择正规、合法的交易所进行交易,才能对自身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资料补充:201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正在筹建的,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通知》提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相关黄金业务善后清理工作;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为其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