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础制度,它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既是安全门,也是防火墙,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2月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在国务院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是我国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办法出台后,中国期货业协会多次组织专家学者、会员单位研究探讨如何依据办法的要求,完善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工作,并在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该指引统一了期货行业适当性管理的底线标准,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进一步提高了期货行业适当性管理水平,促进了整个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全面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经之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的颁发解决了之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较为零散、互相独立且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统一了适当性管理要求,构建起了覆盖所有产品与服务的适当性管理体系,且极富操作性,对经营机构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普遍为境外成熟市场所接受。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对于适当性的普遍看法趋于一致,就是要加重经营机构义务,避免在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并不匹配的投资群体,导致投资者由于误解产品而产生较大风险,例如美国2010年7月发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就进一步提高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所体现的适当性管理原则是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在强调“卖者有责”的基础上,要求投资者必须遵守“买者自负”原则,这与境外成熟市场的理念和做法是一致的,也为国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日后进入国际市场打下了重要基础。
证券期货市场是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类产品的风险特征千差万别,尤其是期货市场。期货品种类别众多,具有杠杆交易机制、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条长以及定价全球化等特点,这就要求期货投资者具备更加专业的知识背景和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证券期货行业多年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广大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加强适当性管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对于防范客户纠纷,提升经营机构的合规经营的能力和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
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是国际金融行业的共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媒介,加强适当性管理,必然要突出对经营机构的执业要求。对经营机构而言,适当性管理是其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的基本底线,是其应当承担的一种义务与责任,同时,也是以客户利益为先、为客户最佳利益着想的具体体现。虽然,加强适当性义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经营机构的资金、人力投入,对流程、系统也需要进行再造与升级,但是这些成本的投入,换来的是转型发展的契机。健全的适当性管理体系将成为经营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个性化、差异化服务的重要基础。有了这些基础,经营机构才能在未来更好地迎接国际化的挑战。
当然,经营机构在进行流程再造与系统建设的过程中也要关注效率,避免重复流程。协会发布的指引中也体现了效率原则,如采取了大类划分,对接了基金业的资管产品分级方案,层级清晰,基本不改变原有交易习惯和作业模式,市场认可程度高;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并在评估问卷方面给了经营机构一定的自由度,使个性化、差异化服务成为可能,这一切对提升工作效率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适当性管理看似复杂,短期内也会增加一定的成本,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无论是对经营机构,还是对投资者而言,都是极为有利的,能够有效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整个资本市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础制度,对投资者而言,《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也对其提出了义务性要求。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经营机构在了解必要信息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意见,所以必然需要投资者诚实守信,告知实情,如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
虽然相关要求可能会对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短期不便,但是“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不管是卖者,还是买者,都应当把金融投资作为一件审慎且严肃的事情来对待。其实,适当性管理并非提高了投资者的交易门槛,不让投资者交易,或者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它要解决的是“不能卖的问题”,而不是“不能买的问题”,投资者要求购买高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的,经过风险警示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