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已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分8章,共91条,包括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附则等。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新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货市场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等。
新条例还在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对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条例明确定性期货公司为金融机构,并扩大了其业务范围: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再有,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为什么投资者开户时应该仔细阅读相关文件?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开户时,要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书》等相关文件。这些
文件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因为这些文件规定了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各自权利和义务,发生各种纠纷时起到了法律依据的作用。因此一定要充分理解其中的含义,不清楚地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开户人员详细解释。有些条款内容是需要双方约定的,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加以约定,如下单方式、强平条件、通知义务等,这些条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对期货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见,可要求签署补充协议。
3.为什么在帐单签字前应该认真审核?
每次下单交易后期货公司会给投资者送达结算单,结算帐单上会有客户的下单、成交、头寸、权益、出入金、保证金余额等信息,必须认真加以审核后签字确认。一旦签字,说明投资者已经认可了期货公司提供的信息,认定了相关的结果,一旦期货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所导致的一切后果都要投资者自己承担。
中国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中心成立后,现在期货公司给投资者发送结算单都可以通过该中心进行。期货公司在收盘后将投资者的结算单发送给该中心,投资者有义务上该中心网站查询自己的结算单。如果在第二天开盘前不提出疑义,则视作已在帐单上签字。因此投资者必须主动关心自己的交易帐单,如有疑问要及时向期货公司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该向什么地方投诉或举报?
如发现期货公司由违规、违法行为,可以向交易所监查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等部门投诉或举报。
投资者也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5.投资者在期货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经济和商务活动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当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对投资者而言,解决纠纷的过程,也就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
纠纷双方进行直接协商是最简便、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协商必须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前提。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处分自己的权利。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进行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退出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协议效力相同,同样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但是,协商和调解也有着自身的优势。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简便灵活、成本低廉,是其最明显的优势,而且能够维护双方合作关系,也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由于协议的内容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良好的信用机制下,往往能够得到自愿履行。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虽然仲裁也以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但一旦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仲裁程序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了强制力。仲裁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虽然仲裁机构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效力的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点,并且法院的裁决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6.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双方的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制度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案件,都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在涉外仲裁中,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实体规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
其次,仲裁具有民间性。仲裁的主持者——仲裁机构不属于官方机构。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制度是一种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承担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也是民间人士。仲裁机构没有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尽管如此,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国家的司法权保障裁决的实现。
最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即案件一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7.什么是民事诉讼?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例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民事诉讼的作用,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运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保障民事主体所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与社会生活中解决民事争议的其他方法(例如和解、调解、仲裁)相比较,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民事诉讼的进行应当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即司法解释。
8.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或引起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并接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审理阶段有不同称谓。在起诉阶段称为原告、被告;在判决阶段称为胜诉人或败诉人;在二审阶段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阶段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中国,可以充当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中国公民和法人。凡公民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一般说来是由自己出庭,不能出庭或希望得到法律帮助时也可聘请诉讼代理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进行诉讼时,通常是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庭。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的其他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等,他们本无诉讼权利能力,为了诉讼的需要,法律特别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享有当事人资格。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时,由其负责人出庭。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l)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有自行和解的权利;(5)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6)有进行辩论的权利;(7)有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亦即自由支配的权利;(8)有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9)有要求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1O)有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11)有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的权利;(12)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包括:(1)有遵守民事诉讼秩序的义务;(2)有善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借口行使权利而无故拖延诉讼,更不得滥用诉讼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3)有认真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4)有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5)有如实提供诉讼证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