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号
当事人:黄鑫,男,1989年5月出生,时任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牛库)期货专员,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蒋君,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徐卫,男,1980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鑫、蒋君、徐卫操纵纤维板1910合约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2021年9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黄鑫、蒋君、徐卫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鑫、蒋君、徐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鑫、蒋君、徐卫控制使用期货账户情况
(一)黄鑫和蒋君控制使用常州雷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雷硕)期货账户
常州雷硕期货账户在2018年6月28日开立于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雷硕账户的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蒋某将账户交给蒋君控制使用。常州雷硕期货账户由蒋君和黄鑫作出交易决策并下单交易。
(二)徐卫控制使用常州市常信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常信装饰)、徐卫和汤某红期货账户
徐卫和常信装饰期货账户分别在2017年8月16日和2018年6月27日开立于华安期货,徐卫报备为常信装饰期货账户实际控制人,徐卫控制使用徐卫和常信装饰期货账户。汤某红期货账户在2019年3月20日开立于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由徐卫控制,徐卫作出交易决策,汤某红根据指示下单。
二、黄鑫、蒋君、徐卫控制使用4个期货账户共同操纵纤维板1910合约价格情况
(一)操纵行为
1.信息优势
涉案期间,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共有5家,奔牛库是历史上交割量最大的交割仓库,纤维板交割量常年占5家仓库总交割量90%以上。黄鑫时任奔牛库期货专员,负责大商所电子仓单系统期货交割业务。黄鑫在2019年9月25日左右提前获悉奔牛库纤维板1910合约可交割仓单的关键信息,多次打听天津全程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程库)纤维板交割预报数量,较普通投资者具有信息优势。
2.持仓优势
2019年8月13日大商所公布纤维板1910合约注册标准仓单为48手,之后无新增注册仓单。2019年10月9日,纤维板1910合约共有104手多头头寸,其中常州雷硕和常信装饰期货账户合计持有102手,显著大于48手可交割仓单数量。当事人具有持仓优势。
(二)共同操纵
黄鑫与蒋君、徐卫共同交流纤维板1910合约的仓单信息,沟通决策,商讨具体交易细节,联合交易纤维板1910合约。实控账户组具体交易情况与黄鑫聊天记录内容基本一致,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
(三)操纵结果
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实控账户组的买持仓在纤维板1910合约的持仓占比从53.91%升至100%,合约结算价从62.5元/手上涨至111.85元/手,涨幅为78.96%。2019年10月14日,纤维板1910合约与纤维板1911合约结算价偏离度为40.01%,与现货价格最高偏离为45.26%。
涉案期间实控账户组操纵纤维板1910期货合约合计盈利2,312,281.87元。其中,常州雷硕期货账户盈利1,516,934元,常信装饰、徐卫、汤某红期货账户合计盈利795,347.87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期货账户资料、交易情况、聊天记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
在操纵过程中,黄鑫与蒋君、徐卫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并非依据信息优势参与纤维板1910合约交易。一是当事人主要基于价值投资原则参与交易。二是本案没有关键信息,交易所在注册当天公布仓单信息。三是黄鑫是交割库期货专员,但不属于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人员,这说明黄鑫的身份不会形成关键信息优势。四是常理而言利用关键信息操纵价格会最大程度买入仓位,但当事人保持了谨慎和克制。
第二,持仓优势是市场演化的自然结果,并非当事人刻意为之。一是2019年9月26日之前没有新增注册仓单,不代表最后交易日之前不会有新增注册仓单。二是在2019年9月底的时候,无论是交易所还是空方都不认为会来不及注册新仓单。
第三,当事人不构成共同操纵。一是相互熟悉的投资者交流投资信息和经验,是资本市场司空见惯的情况。二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主要是针对盘面价格、市场走势等。三是共享的交割库现货信息不具备完整价值,不是关键信息。四是账户之间不存在相互控制、明确分工、约定分成等情况。
第四,所谓“操纵结果”未超出纤维板期货市场的正常波动范围。一是涉案期货合约价格波动在历史幅度之内。二是当事人持仓进入交割月是打算实际交割,由于没有其他多头,导致当事人持仓占比为100%,这不是人为操纵的结果。
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当事人具有信息优势。涉案期间,大商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共有5家,奔牛库是历史上交割量最大的交割仓库,纤维板交割量常年占5家仓库总交割量90%以上。黄鑫时任奔牛库期货专员,在2019年9月25日左右提前获悉奔牛库纤维板1910合约可交割仓单的关键信息,较普通投资者具有信息优势。
第二,当事人具有持仓优势。2019年8月13日大商所公布纤维板1910合约注册标准仓单48手,之后再无新增注册仓单。2019年10月9日,纤维板1910合约共有104手多头头寸,其中当事人合计持有102手,显著大于48手可交割仓单数量。
第三,当事人构成共同操纵。一是黄鑫自认与蒋君、徐卫一起商量决定交易,蒋君自认与黄鑫、徐卫探讨交易逻辑细节。二是黄鑫与檀某兵聊天记录显示,“逼到个150再拿20%的违约金”(2019年10月8日),“104的单边,102个在我手上,我不平哪来成交……把结算价做上去,还能拿20%违约金,结算价做到110附近”(2019年10月9日)。三是相关账户交易时间接近或趋同,账户有资金关联。
第四,影响期货交易价格。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实控账户组的买持仓在纤维板1910合约的持仓占比从53.91%升至100%,合约结算价从62.5元/手上涨至111.85元/手,涨幅为78.96%。2019年10月14日,纤维板1910合约与纤维板1911合约结算价偏离度为40.01%,与现货价格最高偏离为45.26%。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黄鑫、蒋君、徐卫违法所得2,312,281.87元,其中,没收黄鑫、蒋君违法所得1,516,934元,没收徐卫违法所得795,347.87元;对黄鑫、蒋君、徐卫处以4,624,563.74元罚款,其中,对黄鑫、蒋君分别处以1,516,934元罚款,对徐卫处以1,590,695.7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