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应受到的法律处罚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的统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除了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资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经营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虚假广告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六)合同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
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请立即致电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来源阿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