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造成损失,往往会给本人和家庭乃至所在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伤害。但公众也应该了解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也将予以没收,就地上缴国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只能由个人自行承担。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高发频发,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发案频率较高、手段欺骗性较强、案件潜伏期较长等特点,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法院为此总结6招教您识别骗局。
披合法外衣: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具有一定的蒙蔽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他们还会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有“能人”引领: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本身是当地能人,有的甚至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一些非法集资利用名人做代言人,或者打着领导关心支持的幌子,做虚假广告、误导舆论、欺骗群众。
用暴利引诱: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非法集资者都会把回报定的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可短期兑现: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初期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待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经亲友介绍: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施小恩小惠:特别抓住一些老年朋友手头有闲钱又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用赠送礼品、聚餐活动等方式,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为进一步诈骗打牢基础。
法官提醒大家: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财产。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额回报”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额利息诱惑,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不要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陷阱。(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