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以投资期货高额回报为名进行集资诈骗案
文书编号:(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74号
2009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借款投资期货买卖,长期亏损。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自己买卖期货长期亏损、也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对外隐瞒真实情况,以投资期货买卖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向丁某甲等21人募集资金共计2 949.5万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以返还本金、支付分红款(利息)的形式归还被害人共计13 328 810元,实际骗取集资款共计16 166 190元,用于归还债务、买卖期货、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
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被害人向其追偿债务,于2012年2月2日潜逃至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直至同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6 166 190元退赔给被害人。
启示:平和理性地处理交易损失,避免赌徒心态
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发生损失在所难免,需要以正确的心态对待处理。在本案例中,投资者最终被判刑,其根本原因之一是在期货交易损失发生后,不能以理性、平和的心态进行处置,反而用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寻求解决之道,甚至为害他人。王某甲以借贷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发生亏损,无力偿还时,如就此停止,不以期货交易高额回报为诱饵募集资金,则其所涉纠纷性质上可能只是民事借款纠纷,不会构成集资诈骗,最终失去人身自由,但王某甲的实际行为恰恰说明其不但未能做到以相对理性、平和的心态处理期货交易亏损,还越走越远,酿成人生的悲剧。(转自中期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