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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指南
③新版商品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开户指引
发布时间:2019-06-21 16:17:56


以下所称的期货品种包括:(特定品种)铁矿石、棕榈油、PTA、原油、20号胶、低硫燃料油、国际铜;商品期权;中金所交易编码

  • 本次修订背景:2019年5月31日,四大商品交易所(大商所、郑商所、上期所和能源中心),发布了新版《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配套操作指引。
此次适当性制度修订中,合并了期权和特定品种适当性制度,实现境内交易所的适当性评估互认,增加了对有经验客户的豁免条款,简化了适当性业务流程,提高开户效率。
 
    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合并了期权和特定品种的适当性制度。
新规合并了期权和特定品种的适当性制度,统一了期权和特定品种的适当性评估标准,客户只需通过一次适当性评估即可同时开通期权和特定品种的交易权限。

2、实现跨所互认,避免重复评估。
修订后,凡是已具有境内交易所实施适当性制度的任一期货、期权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在开通期权或者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时,可以豁免适当性评估的“三有”(有知识、有交易经历、有资金)要求。

3、在豁免条款中新增具有长期交易经验的客户类别。
新规对于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的客户,可豁免适当性评估的“三有”(有知识、有交易经历、有资金)要求。

4、优化开户流程。
开户流程方面,不再要求客户“临柜考试”、“临柜开户”,为广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产业客户提供便利。


【商品期货特定品种、期权品种适当性开户流程】

1、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权限时之前,应当根据风险调查问卷进行投资者分类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没有进行适当性评估的,应当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公司并依据对应品种期货的给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2、判断是否存在豁免情形,按照“三有一无”条件进行申请。

(1)新客户,指未开通任一交易所实行适当性的品种的客户

① 期货基础知识:客户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在线测试平台进行在线知识测试,(http://www.cfachina.org/testcenter)知识测试得分80分为合格,测试成绩长期有效。

② 可用资金: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交易权限,应当确认申请日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以下要求:
  自然人客户在申请日前连续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可用资金余额均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单位客户在申请日前连续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可用资金余额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③ 交易经历: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权限前,应当确认具备境内外交易所认可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真实或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境内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客户应当提供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出具的境内交易场所联调测试系统、仿真系统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的交易结算单等单据,证明其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合计20笔以上(含20笔)的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境内外期货交易经历:客户应当提供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或由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出具的交易结算单等单据,以证明其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10笔)的境内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的成交记录。 

     客户提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出具的交易结算单或累计交易日交易证明等证明材料;公司既有客户由开户经办人员通过柜台查询并由结算部出具累计交易日交易证明并加盖结算业务专用章。

④ 诚信记录(一无):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http://db.cfachina.org/CFA)以及信用中国中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员名单(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平台对客户诚信情况进行查询。

(2)存量客户,存在以下豁免情形的客户
    客户已具有的某一交易所实行适当性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或其他可豁免情形,依据豁免情形条件实行。


① 期货公司对下述情形的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时,可以不再对其基础知识要求、交易经历要求进行评估。客户已参与的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可用资金要求不低于新申请品种的,可以不再对其可用资金要求进行评估。
(1)客户已具有其他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 
(2)客户已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的交易编码的;
(3)客户已具有境内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权限的;
(4)客户已经具有交易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申请开通其他上市品种的交易权限的。 客户应当提供具有上述资格的证明资料。

② 开户机构为以下客户参与交易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可以不对其基础知识要求、交易经历要求、可用资金要求进行评估:
(1)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已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品种交易权限的,再通过其他开户机构开通该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客户应当提供具有交易权限的证明资料。
(3)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表明该等交易确已实际成交。
(4)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能源中心认可的其他交易者。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

③ 公司对已通过适当性评估获得交易所某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根据客户意愿,可自动获得该交易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不要求重复进行适当性评估,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3)其他要求: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时,应当向公司提供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如期货交易决策、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风险管理等业务制度或者流程。